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复制品具体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函[2009]3号 2009-01-09 税屋提示——依据厦国税函[2009]127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0月13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文)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研究,现将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明确如下: 一、线面:线面、面尾、童乐面、龙须面、金梭面、棋只面。 二、粉干:粉干、兴化粉、米粉燕、锅边粉(片)、元霄粉、术米[米齐]、米粉、炒米粉。 三、面条:鲜白切面、生面、蛋面、机面、挂面、阳春面、仲秋面、面片、通心面、蔬菜面。 四、白果:是指鲜白果、白果干、白丸籽。 五、馄饨皮:包括生皮、饺子皮、水饺皮。 六、快熟麦片、玉米片、燕片。 七、豆制品:包括水豆腐、老豆腐、本地豆干、卤水小白干、卤水五香干、二连干(供烧烤)、安溪豆干、豆干、簿百页、簿百页丝、簿百页结、卤干丝、厚百页、厚百页丝、厚百页结、素鸡、小油泡、大油泡、油三角、油炸豆腐、油条子、油炸豆干、小油方。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不属粮食复制品。 附件:起草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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