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12号 2009-01-19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发生《通知》第十九条所述“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情形的,由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不在我省的,可由其在我省的主要成员单位代为履行职责)和主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就争议内容(包括集中研究开发费分摊方法和金额、争议原因、解决办法等)分别形成书面材料,于发生争议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裁决。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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