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施工先开发票如何财税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 作者:鲍泽玉 人气: 时间:2011-02-18
摘要:实务中,有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一定要按照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目的就是要迎合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要求。

未施工先开发票如何财税处理

  实务中,有很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要开具了发票,就一定要按照开具的发票确认收入。目的就是要迎合税务机关以票控税的要求。其实,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实现、会计收入的确认并非完全一致。下面以施工企业未动工之前收到动工款开具发票如何财税处理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此,施工企业在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前已经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开具9%税率专票时,应当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如果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开具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则此时也无需确认增值税销售额。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依据上述政策,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应该按照完工进度来确认。因此,如果尚未开工先开具发票,不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三、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依据上述政策,会计上确认收入是遵循履约进度,因此,如果尚未开工,会计核算上也不应该确认收入。

 


 

  2011年2月的解答——

未及时取得的工程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上述是针对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但该项改建支出也存在上述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情形,剩余发票取得有期限规定吗?还是按照固定资产的规定?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加大日常管理力度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因此,企业改建支出尚未取得发票的不允许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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