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11]44号 2011-03-1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办理纳税手续情况下,房地产承受人应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房地产承受人为个人的,应持: 1.本人合法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承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的主体证明材料;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 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初审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三)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经过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对法院强制拍卖、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对房地产权属转移涉及应纳税款的追征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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