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为业务宣传需要,拟邀请国外一批知名艺术家(雕刻、绘画等,非演员,非运动员)来中国参与境内业务宣传活动。我公司准备信函邀请他们,承诺提供食宿,在境内停留时间不会超过183天,而且我公司不用支付他们任何劳动报酬。拟安排他们在我们集团下一高档酒店食宿,他们会在酒店中进行创作与我公司产品理念合称的作品。请问: 2. 外籍人士创作时,我公司会对外公开消息,并请媒体来宣传拍摄,这样是否会因为有“表演性质”而归到税收协定里的“艺术家运动员条款”,而非“非独立个人劳务”里的艺术专业劳务条款? 3.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我公司提供的酒店是否会构成“非独立个人劳务”里的“固定基地?” 4.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021号)第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租房或购买房屋免费供外籍职员居住,可以不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购买的房屋可以提取折旧计入费用,租房的租金可列为费用支出。 第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华机构将住房费定额发给外籍职员,可以列入费用支出,但应计入其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该职员能够提供准确的住房费用凭证单据的,可准其按实际支出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执行解释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609号)规定:所谓“独立个人劳务”是指以独立的个人身份从事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等专业性劳务人员,没有固定的雇主,可以多方面提供服务。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邀请国外艺术家,来中国参与境内业务宣传活动。提供食宿,不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创作产品对外公开,并请媒体来宣传拍摄。若非居民个人在境内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未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所得,不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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