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诺其: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公告日期 2010-03-30 二、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纳税义务发行人历史上共发生过4次股权转让和1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具体分为如下几种情况: 3、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类情况仅指2008年7月,安诺其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行人时,存在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法人股东转增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法人股东嘉兆投资在发行人整体变4-5-9更设立时,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不负有纳税义务。 (2)自然人股东转增部分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2008]3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1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办理完毕辅导备案手续后,依据上述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完备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均未产生股权转让损益,历次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没有纳税义务。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自然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负有纳税义务,就该部分纳税义务,各股东已通过备案方式向税务机关明确。该部分纳税义务予以暂缓履行。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均以控股股东的原始出资额作为对价,本类股权转让的出让方没有纳税义务。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自然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负有纳税义务,就该部分纳税义务,各股东已通过备案方式向税务机关明确,履行了必要的申报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部分纳税义务准以暂缓履行。 会计师认为:公司历次的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关于改制时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关于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符合上海市有关政策规定,可以暂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诺其: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 发行人股东历次股权转让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是否均履行了必要的纳税义务。 3、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本类情况仅指2008年7月,安诺其有限以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行人时,存在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具体分为如下两类: (1)法人股东转增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法人股东嘉兆投资在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部分不负有纳税义务。 (2)自然人股东转增部分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11月15日,公司在办理完毕辅导备案手续后,依据上述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办理了转增股本的备案登记手续,完备了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各自然人股东就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负有纳税义务,就该部分纳税义务,各股东已通过备案方式向税务机关明确,履行了必要的申报程序。根据上海市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该部分纳税义务准以暂缓履行。 2、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二)发行人整体变更后的股本形成及演变情况 1、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 2008年11月9日,锐奇有限召开股东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股东会决议》,同意由吴明厅、应媛琳、瑞浦投资、吴钊、胡祖超、俞文贤共同作为发起人,以2008 年9 月30 日为基准日,将锐奇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为6,000 万元。同日,前述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2008年11月22日,众华沪银出具了沪众会字(2008)第3943 号《验资报告》,对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筹)的出资情况进行了验证,确认截止2008 年11 月22日,股份公司已经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上海锐奇工具有限公司截止2008 年9 月30日止经审计后的净资产人民币107,329,665.68 元,按公司折股方案,将上述净资产中60,000,000 元按1:1 的比例折合股份总数60,000,000 股,每股面值1 元,总计股本60,000,000 元;其余净资产人民币5,417,437.73 元计入法定盈余公积,41,912,227.95 元计入资本公积金。 2008年11月25日,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做出决议,同意设立股份公司。2008年12月9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10227000636595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锐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锐奇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五名自然人股东吴明厅、应媛琳、吴钊、胡祖超、俞文贤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第十三条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发行人依据上述规定,已向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办理了“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有关情况备案”的登记手续。 发行人已依据上海市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了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发行人五名自然人股东吴明厅、应媛琳、吴钊、胡祖超、俞文贤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 锐奇股份(300126)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九、补充反馈问题9:请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时,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 年锐奇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五名自然人股东吴明厅、应媛琳、吴钊、胡祖超、俞文贤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应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意见》(沪府办发[2008]38号)第十三条以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沪地税个[2008]13号)的相关规定,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据上述规定,于2009年9月10日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办理了“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有关情况备案”的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依据上海市地方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了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备案登记手续,发行人五名自然人股东吴明厅、应媛琳、吴钊、胡祖超、俞文贤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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