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1年)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4
摘要: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1年6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网址:jiangxi.chinatax.gov.cn)“意见征集”栏目反馈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政策和法规处(邮编330038);并在信封上注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对《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8、9、10、13、15、33、37、39、49等10项执行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序号 类型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执行标准
8 一、税务登记管理类
 
(八)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根据未报告银行账号个数,对个人按个处50元罚款,对单位按个处1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未改正的,以5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9 (九)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在50元基础上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在200元基础上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0 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下罚款;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在50元基础上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在200元基础上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13 二、账簿凭证管理类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日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元;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逾期时间,以500元为基数,对个人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日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日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元。
15 三、纳税申报管理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四项,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正常状态纳税人逾期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对个人按次处25元罚款,对单位按次处50元罚款;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对个人按次处50元罚款,对单位按次处100元罚款;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逾期申报的视同为一次。
(二)非正常状态纳税人逾期
1.对其本项违法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不存在未结存发票或欠缴税款的,以5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月加处罚款50元,对单位按月加处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2.对其本项违法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存在未结存发票或欠缴税款的,以2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时间,对个人按月加处罚款50元,对单位按月加处罚款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33 六、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四)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时未按照规定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根据逾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时间,按日处5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逾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时间,按日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时间,按日处5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7 (八)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根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凭证金额,处凭证金额10%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元;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以3000元为基数,根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凭证金额,加处凭证金额10%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根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凭证金额,按日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未改正的,以3000元为基数,根据逾期报送开具发票数据时间,按日处5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
39 六、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十)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数量25份以下,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且不符合不予处罚规定的,按份罚款10元;
3.未按规定缴销的发票数量25份以上(不含本数)150份以下,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按份罚款20元。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数量150份以上(不含本数),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按份罚款3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9 六、发票及票证管理类 (二十)扣缴义务人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按以下标准处理:
1.首次发生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但不适用首违不罚条件的,根据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份数,对个人按份罚款5元,对单位按份罚款1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3.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根据未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份数,以200元为基数,对个人按份加处5元罚款,对单位按份加处1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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