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8]55号 2008-03-21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做好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或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 三、对前述经营管理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专门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及建设项目的征收台帐,并单独建立税务管理档案,按年度做好减、免征各税种税款的统计工作。 以上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