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内地税发[2000]98号 2000-09-30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13]17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律师办理案件支出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中“对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的支出费用标准,我区统一规定按其分成收入的30%确定”的规定同时废止。
[部分废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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