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油政字[89]第033号 1989-08-2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税发[1994]2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合作油田外国承包商税务管理的通知,自1994年09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89)国税油穗政字第011号文收悉。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合作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合同前人员费用,已明确可以视同勘探费用允许列支。 因此,来华进行投标和谈判合同活动的人员,其工资薪金凡是在其在华机构中列支的,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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