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13]109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天然卤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2元/吨,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调整为1:200(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为400元/吨)。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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