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管理费”的涉税处理解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1-09-23
摘要: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很多母子企业之间会通过设计管理服务方式来进行资金向上流转的操作,看似简单的管理服务费用收取,当中也有很多需要关注的涉税要点,本文来为大家一次性梳理需要关注的要点问题。

  这里所说的“管理费”主要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提供经营、财务和人事等事项管理服务,所收取的管理类服务费用。

  通常双方会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要求子公司按照收入、利润等一定比例上缴费用,实现子公司资金向上游流转的目的。

  一、“管理费”特点

  1.非营利性质业务:不具备合理商业目的和业务实质;

  2.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的统一管控:管理活动多为战略性管理,具有重复性的特点。

  二、“管理费”涉税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管理费”操作要点

  1.参照同一服务对外部客户报价,对内部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应执行统一收费标准,确保定价公允;

  2.即使是同一系统内的公司,母子公司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规定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金额;

  3.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可以采取分项分摊和服务分摊的方式。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林森


房地产企业多项目母子公司合作,企业间管理费与服务费的涉税区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多项目滚动开发的过程中为了达到风险隔离,独立运作及担保融资等目的,往往会为每个新项目单独创建项目子公司,而多个项目子公司又将同时受制于同一母公司进行管理。随着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的不断扩大,简单的母子关系必然不能完全满足企业管理的需要,因此组织结构将可能向集团化进行转型。

  在转型过程中,母子公司彼此依存,共享中高管理层,很多母公司渐渐不再产生利润,仅作为服务中枢向下级各子公司、孙公司等提供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及资源调配等服务。

  在这一运作过程中必然会引发母公司账面亏损金额不断累计,又无利润获取渠道无法平衡企业内部损失的问题。作为整体组织的“中枢神经”,不仅提供了资源支持,也负责全盘掌舵,是否可以向下级受服务关联企业收取一定的报酬,将无偿服务转变为市场化、标准化的有偿增值服务?

  这是我们今天要和大家探讨的主题。

  企业间收取管理费、服务费的财税区别及操作要点。兵分两路,笔者先分别为大家讲解各自的差异及涉税规定,再明确可取与不可取的关键细节。

  一、管理费

  对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流程授权审批等常规性事务工作进行收费,本身不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属于关联企业间内部整合管理的必要事务性工作。基于此,将子公司的收入、利润等按一定比例提取的上级企业管理费用缺乏业务实质,取费也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反而体现了人为干预企业利润的随意性。

  因缺少真实、相关、合理性,仅是按比例计提的企业间管理费用在涉税过程中将需要纳税调增,即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税发[200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二、服务费

  虽然字面服务费和管理费的差别不大,都是指母公司或核心集团企业对下属公司的管理服务,但服务费强调的是脱离日常必要事务性流程审批等管理服务的增值服务,比如核心企业各职能部门发起的非常规服务,可以有效帮助下属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某些特定经营指标等。

  以财务部门为例,可以是年终审计、财税战略咨询或财务流程再造等;以营销推广部为例,可以是全国市场情况调研、竞争者数据分析、营销策划方案优化、专题内部培训等。

  增值税

  收费企业应正常确认收入,并按照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管理咨询服务,6%(3%)缴纳增值税,同时如果企业本身经营范围不含此类业务,应及时申请增加。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企业所得税

  收费企业应正常确认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付费企业可以正常作为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三、企业间收取服务费-操作注意事项

  必须签订服务合同,注明服务的事项、收费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业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确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经营常规,不能明显偏高或偏低。取得收入后按规定向子公司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付款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子公司应当保存费用的发生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资料,以备后续检查。

  要点概括如下:

  1)取费公允,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具备合理性;

  2)合同条款符合一般商业逻辑,双方义务权力明晰,服务提供后确实能改善企业经营情况,不以降低利润率为核心目的;

  3)成本费用分摊、计算明细有据可依,服务成果有迹可查。

  来源:中道财税        作者:汤茹亦



  2014年5月的解答——

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涉税政策

  问:目前母公司拟按照销售收入的0.5%收取子公司的管理费用(上级管理费),现在是否能进行所得税抵扣?依据是什么?母公司收取是否还涉及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第一条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第二条规定,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四条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若是向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若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母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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