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前或者申报相关纳税义务时,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2.按以下流程办理备案(持以下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文书登记窗口办理):
(1)填写《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附报资料
a.《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类、个人类);
b.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c.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副本或复印件、产权书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d.代理人代为办理非居民委托申请事项时,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e.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注: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但应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印章,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报验原件。
注:香港地区税收居民身份按以下流程办理:
(1)如果申请人为按香港法律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需提供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香港居民个人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乡证证明其居民身份;
(2)如对申请人的香港居民身份不能确认、判定不清的(例如在香港以外成立,但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在香港的公司),由主管税务机关向申请人开具《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身份证明的函》,申请人据此向香港税务主管当局申请开具居民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