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行各业及私家拥有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加,税基上呈现出强劲的增长态势。但由于车辆税收在客观上具有点多面广、分布零散、流动性大、不易监管等特点,加之目前对机动车辆的征收管理手段疲软、相关部门配合协调乏力等问题,影响了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致使机动车辆地方税收逐年减少,税款流失严重。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我市机动车辆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强化地税部门与财政、公安交警、农机管理等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确保机动车辆地方税收收入稳定增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机动车辆税收不仅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于调节地方经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部门配合,维护车辆税收征收秩序,全力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地税、财政、公安交警、农机管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机动车辆税收协调领导组。组长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地税部门。机动车辆税收协调领导组要定期举行联席办公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搞好协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创新思路,积极探索新时期车辆税收征管的新模式,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充分利用公安交警、农机管理等部门的办公场所和车辆管理信息,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做好车辆数据采集工作,充分掌握车辆资料信息,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的信息档案,强化税源管理,切实做到从源头上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控管。要简化办税程序,本着优化服务、提高效率、服务经济社会的宗旨,依法制定规范、科学、公平、公正的工作流程和征收管理办法,采取直接征收和在公安交警、农机部门驻点征收相结合的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和质量,堵塞税收漏洞。在征管工作中要及时向公安交警、农机部门提供漏管车辆及相关征收信息。 各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管理信息,协助地税部门在其车辆年检场所设立办税窗口,要将机动车辆的税款征收纳入年检或过户工作流程,按照“先税后检”或“先税后过户”的原则受理各类机动车辆年检或过户。对不能提供完税(免税)证明或税款(免税)结清证明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年检或过户手续。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按月向地税部门传递机动车辆登记、变更、注销情况,以便地税部门在收到传递信息后进行核对,及时掌握机动车辆变动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同级公安交警、农机部门配合机动车辆税收征管工作增加的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凡在市公安交警和农机部门年检或过户过程中查补征收的税款,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级次的,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三、依法治税,精细征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协助地税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一)摸清税源底数。地税、财政、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要组成联合工作组,收集相关信息,摸清我市机动车辆税源情况。公安交警、农机部门作为机动车辆税收统计的源头,要认真统计全年年检和上户数量,地税、财政部门据此测算出机动车辆税收应征额,并与实际征收额进行对比分析,查找影响车辆税收的原因,提出针对性的措施。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地税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缓征、减免或不征税款的行为;要对现行车辆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立即停止执行,补征税款;要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范围审批机动车辆减免税;对地税、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加强稽查检查工作,以查促收,以查促管。要排除一切干扰,清缴欠税。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偷逃税款的纳税人予以处罚,稽查处理和处罚情况要向社会公告,以促进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地税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征收管理软件的开发、运用力度,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与当地公安交警、农机部门年检和过户系统进行联网,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共享。公安交警、农机部门要积极与地税部门联网,加强税源控管,加快税收信息化步伐,提高办税效率,为纳税人提供快捷的服务。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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