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允出资的税务处理方法探讨

来源:赵国庆 作者:赵国庆 人气: 时间:2015-05-27
摘要:我在前一篇文章《PE增资 浮盈税...

知道了在雄震矿业出资前,风驰矿业的公允价值是17852万元后,我们就可以分析,如果雄震矿业只向风驰矿业出资4540万元,他实际只能取得多少风驰矿业的股权呢?

4540/(4540+17852)=20%

4.jpg

但是,实际情况是,雄震矿业取得了风驰矿业70%的股权。他为什么能多取得另外50%的股权呢。原因就在于雄震矿业向原三个股东额外支出了11134.5万元。虽然在公告上说的,这笔款项的支付是给这三个股东放弃认购增资的补偿款。但是,通过我们的税收分析方法来看,这笔金额的支付实际是因为唐泉、唐纯和唐德仁在公允出资情况下,将其被稀释后的80%股权中的50%转让给雄震矿业公司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

5.jpg

税收处理结论:
所以,我们看到,雄震矿业如果增资是公允的(PE公允增资也是类似),我们对于原股东持股比例从100%下降到80%这个环节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实际原三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只有30%。此时的原因何在呢,就是应为雄震矿业向他们支付了11134.5万的补偿款。因此,对他们从80%——30%这部分股权比例的变动,且实际取得了转让收入,才应该按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11134.5万元

股权转让成本:413万元(660*5/8)

通过公告内容分析,增资后风驰矿业注册资本是2200万元。雄震矿业出资4540万元,3000万进了资本公积,所以1540万增加了注册资本。因此,风驰矿业原注册资本是660万元。

这三个股东在雄震矿业增资后,实际持股比例应该是80%,此时计税基础仍是660万。实际持股比例为30%,因此他们转让了一般的股权给雄震矿业。

唐泉、唐纯和唐德仁实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1134.5-413)*20%=2144万元。

这样,我们也可以知道,雄震矿业取得的风驰矿业20%的股权是投资4540万元取得的,其另外支付11134.5万元取得风驰矿业50%的股权。因此,雄震矿业取得风驰矿业70%股权的计税基础应该是15674.5万元。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