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震矿业增资案的个人所得税解析 我在前一篇文章《PE增资“浮盈税”的个税征收争议应该停止》中的最后流了一个尾巴,既在否定部分税务机关针对PE增资导致个人股权变动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同时,提出了一个资本市场非常有意思的案例,即雄震矿业对风驰矿业增资的同时,给予原个人股东放弃增资的补偿。此时,增资环节,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取得了实际补偿,对这些个人股东是否应该征税,应该按什么项目征税,如何进行征税则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
第二步:将实际状况和公允出资状况比较分析税收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知道在雄震矿业增资前,风驰矿业公司的公允价值。我们假设这个价值是X。 我们知道的结果就是,雄震矿业实际支付了15674.5万取得了风驰矿业70%的股权。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出风驰矿业的公允价值: (4540+11134.5/0.3)/(4540+11134.5/0.3+X)=70% 41655/41655+X=0.7 X=17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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