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某老年公寓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干货】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案例】攸县某老年公寓,是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新市镇新中村的一家服务业纳税人,主要从事老人服务。该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三季度免征增值税近三万元。为该纳税人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给予了一定的经济支持。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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