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2015-08-14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4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项的“个人”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局及税务相关机构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问题 (一)[部分废止]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 (二)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以下简称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未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领用无抵扣联《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三)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且未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五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三联作为抵扣凭证联;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其他纳税人可申请领用两联版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条款修订]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问题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 三、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健全税源风险监控制度,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生产经营和相关纳税信息的动态分析,对农产品收购、耗用、销售、资金收付、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核查。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8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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