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30
摘要: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二十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划分增值税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在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十四、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

  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十五、关于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十六、建筑服务已在营改增前完成,按合同规定营改增后收取工程款征税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十七、关于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

  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

  二十九、关于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扣除凭证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如果在营改增前未作为营业税扣税凭证扣除总包缴纳的营业税,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以作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增值税的扣除凭证。

  三十、关于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是否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问题

  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三十一、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可以按照老建筑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从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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