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残值率规定与实际不符,将造成成本中负担的折旧费用与清理费用不实,进而影响企业损益结果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建议按照谨慎性原则,适当降低部分类别固定资产的预计残值率。如计算机等设备报废后基本残值价值很低,按目前管理办法确定的4%残值率,必然形成一大块净损失,增加成本负担。其他固定资产如机车、车辆、集装箱、房屋、建筑物、机械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和传导设备等项目均有希望降低残值率的意见。 目前,铁路企业固定资产统一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其中一些机器设备、机车的折旧年限与经济寿命相比制定得过长,一些技术进步快或超强度使用的固定资产未使用加速折旧法,使用年限也偏长,不利于规避所得税。现行规定都超过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下限。按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5%以内,可由企业确定或报税务机关审批,因而存在与税务协调的可能性。另外,如果企业提高折旧额,就会相对减少减值准备的计提,增加更改资金的积累,减少所得税的现金流出。 (3)互换配件的重新分类。铁路运输企业的互换配件在有的铁路局作为“未使用、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核算,税收规定这类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同时,互换配件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其分类问题上尚没有定论,而月-即使作为固定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替换使用的固定资产属于在用固定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应根据互换配件的属性恰当确定其性质并进行分类,对于减少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是有一定意义的。 (4)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信息区分问题。目前在企业收入的日常核算中,企业内部收入与来自市场的收入并没有区分开,企业内部的管理会计信息与对外会计信息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税务部门难以理解。尽管现在铁路运输企业相互付费不用纳税,甚至未来实行属地纳税后也有可能争取这样的税收政策,但是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会计信息的清楚区分,对于企业税收的缴纳和接受税务检查,以至企业内部的管理都是十分重要的。另外,根据有关运输成本管理规程的规定,一些站段将对外的收入直接冲销成本(如水电站供水、电收入直接冲销成本,出租收入冲减成本等),这种会计核算方法不规范,易产生税务纠纷,应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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