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 (十)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市、县、乡同级党委和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为党政机关提供服务;党委和政府可以分别统一外聘法律顾问,为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服务。 (十三)各级党政机关根据本意见设立公职律师。公职律师是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公职人员。 (十四)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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