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7]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08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中央和省补助政策,现制定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合肥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2007]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安徽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所需资金按省里制定的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市、区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符合规定条件、在我市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民工子女定点学校就读的,与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省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实施暂行办法》执行,由市、县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由市、区(含3个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财政共同承担,市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区属学校免除学杂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第十条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市、县(区)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第十一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3县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和补助标准(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准确测算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所需经费,并将县级按规定应承担的部分足额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三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各县、区自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中央和省、市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努力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六条 中央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拔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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