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改革委《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就合肥市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 (二)主要任务。实施274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改造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其中2007年改造D级危房5.43万平方米;2008年改造D级危房5.11万平方米。 二、规划编制、资金需求测算及要求 3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实际面积和单位平方米改造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规划,确定改造资金需求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已运用因素分析法,将2006和200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解至3县,两者之间的缺口作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 根据《合肥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改造10.54万平方米D级危房,估算资金总需求约为6276万元(不含建设期贷款利息),其中,2006年国家、省已安排专项资金1723万元;2007年国家、省应安排专项资金1714万元;需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2839万元。 3县要建立健全高效协调开发性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做到“用得好,管得严,还得上”,实现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 3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结合2007、2008年实际改造的D级危房面积,合理确定年度贷款实际额度,并以3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贷款担保为最终依据。 三、贷款的程序、还款和利率 (一)借款及用款主体。根据《2006年第14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本项目作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目的借款主体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用款主体为县人民政府。 (二)贷款额度。各县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在省厅规定的贷款申请额度上限内申报贷款,准备项目材料。 (三)贷款程序。各县在核定的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内,按照《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由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申请开行贷款,并办理相关签约和提款手续。 (四)还款。贷款本金的主要还款来源为今后省级财政安排给用款主体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抵扣后偿还。 (五)利率与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适当优惠;贷款利息由3县政府承担,在每季度付息日前7天将应付利息提前支付到省担保集团指定账户,由省担保集团按时向开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3县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向省担保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体制。3县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贷款利息的偿还。县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市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汇总、上报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 (二)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项目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是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现有D级危房在2年内全部得到改造;做好B、C级危房的维修、维护,降低或消除B、C级危房向D级危房的转化率,确保校舍安全。 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三)实施原则。项目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具体实施。3县根据省确定的贷款额度控制数和两年建设任务,确定项目学校和分批次申贷额度,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与省担保集团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三方借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质量,防止超标准、华而不实。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拦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项目建设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规范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和设计图文施工,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项目实行监理制。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由县教育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的相关条款,认真履行监理职能,对建筑材料质量、施工工艺、施工质量、施工进度等进行全程监督。 土建项目竣工后,由施工单位整理好该项目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报告。县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监督等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相关档案资料移交有关部门保管。 项目实施过程中,3县教育、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并确保数字真实可靠。 (五)资金管理。项目贷款资金进入3县校舍维修改造(危改)资金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执行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97号)以及市有关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不得下拨至乡镇和学校,不得挪用或用于偿还债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勘探、设计、招标代理、监理等费用,应按规定记入项目土建成本,不得增加学校负担。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应组织竣工审计,按审计结论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国有资产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所有利用贷款进行D级危房改造的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教育、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建立督查制度,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实行量化评分。 建立校舍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以及挤占、挪用、截留贷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改造任务或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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