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7]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08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中央和省补助政策,现制定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合肥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07年开始,通过5年建设,解决全市农村92.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其中省计划86.88万人)。分年安排计划:2007年解决18.8万人,2008年解决20.82万人,2009年解决17万人,2010年解决19万人,2011年解决16.88万人。

二、工程建设标准

通过实施饮水安全工程,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爱委会和卫生部颁发的《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要求,供水量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供水的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

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各县、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本区域《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水务局根据省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水务局和市发改委审批。各县、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务局审批,其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点是解决农村自来水入户问题。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是对市郊和县城城关周边农村,采取延伸城区自来水管网供水到户。

二是对出厂水质不达标但水源条件基本满足要求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型水厂进行改造,完善净化消毒设施,使水质达标;对规模小、水源保证率低、污染严重的水厂,采取从外河取水的办法新建水厂,整合原水厂供水设施,并网运行。

三是对有水源条件但未接通自来水的,通过新建水厂或扩大原有水厂供水范围,新铺管网供水到户。

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厂进行技术改造。

五是对偏远、居住分散的零星农户,就近以沟、塘或打井作水源,进行必要的净化和消毒,确保水质基本达标,有条件的可自建简易自来水入户。

四、资金筹措

(一)省下达的86.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省规定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为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45%,省级配套16.5%,其余38.5%为市、县、区配套。市与县、区配套比例为6:4,即市配套23.1%,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15.4%.

经测算,86.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33883.2万元。其中:国债15274.9万元,省配套5534万元,市配套7844.6万元,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5229.7万元。具体如下:

肥东县29.98万人,总投资11692.2万元。其中:国债5271.4万元,省配套1923.9万元,市配套2698.1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798.8万元。

肥西县28.9064万人,总投资11273.5万元。其中:国债5082.6万元,省配套1835.1万元,市配套2613.5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742.3万元。

长丰县23.7万人,总投资9243万元。其中:国债4167.8万元,省配套1519.6万元,市配套2133.4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422.2万元。

包河区3.8647万人(含原肥西县烟墩乡0.5147万人),总投资1507.2万元。其中:国债677.9万元,省配套228.4万元,市配套360.5万元,区配套及群众自筹240.4万元。

蜀山区0.4289万人(含原肥西县南岗镇的0.4289万人),总投资167.3万元。其中:国债75.2万元,省配套27.6万元,市配套38.7万元,区配套及群众自筹25.8万元。

(二)市下达的5.62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筹措方案

我市庐阳区、瑶海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在省计划之列,省财政不安排补助资金,由市、区和受益群众共同承担。按照国家标准390元/人,市与区投资比例为6:4计算,总投资2192万元,市投资为1315万元,区及群众自筹投资为877万元。其中:

庐阳区4.42万人,总投资1723.8万元,市投资为1034万元,区投资689.9万元。

瑶海区1.2万人,总投资468.2万元,市投资为281万元,区投资187.2万元。

各地要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市、县、区、乡、镇分别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专户,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和县、区的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到县、区资金专户。

五、分年度实施计划

2007年计划解决18.8万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7336万元,其中国债2800万元,省配套983万元,市配套2131.9万元,县、区级配套及群众自筹1421.1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马湖、响导、元疃、梁园、牌坊、石塘、八斗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5.0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上派水厂、花岗水厂、官亭水厂、刘河水厂等管网延伸工程,解决4.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龙门寺水厂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3.9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包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蜀山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庐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2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瑶海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08年计划解决20.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8116万元,其中国债3168万元,省配套1156万元,市配套2275.1万元,县、区配套及群众自筹1516.9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马湖、响导、元疃、梁园、众兴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5.9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三河水厂、丰乐水厂、官亭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建程店水厂、山南水厂等工程,解决5.606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双墩、岗集、吴山、杨塘、下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7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包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1.564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蜀山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128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庐阳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2.21万人饮水安全问题;瑶海区接引城市自来水管网,解决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09年计划解决17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6630万元,其中国债2992万元,省配套1091万元,市配套1528.2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018.8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白龙、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1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高刘水厂、合肥水厂管网延伸工程,新建金牛水厂、新仓水厂等工程,解决6.0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朱巷、杜集、三十头、造甲、双墩、岗集、吴山、杨塘、陶楼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10年计划解决19.00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7410万元,其中国债3344万元,省配套1220万元,市配套1707.6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138.4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白龙、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82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小庙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及江淮分水岭地下水工程,新建滨湖水厂等工程,解决6.7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朱巷、三十头、造甲、双墩、岗集、吴山、杨塘、义井、罗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5.3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2011年计划解决16.88万人饮水安全问题,总投资6583万元,其中国债2971万元,省配套1084万元,市配套1516.8万元,县配套及群众自筹1011.2万元。

肥东县重点实施陈集、古城、八斗、杨店、张集、店埠、桥头集、包公、撮镇、长临河等乡镇饮水安全工程,解决6.06万人饮水安全问题;肥西县重点实施桃花镇管网延伸工程,并解决居住分散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共解决6.03万人饮水安全问题;长丰县重点实施水湖、左店、庄墓、朱巷、下塘、岗集、杨塘、罗塘等集中供水工程,解决4.79万人饮水安全问题。

六、项目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区政府是工程实施主体,负责本区域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计划编制、资金筹措和建设管理。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环保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负责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

工程建设按照项目建设“四制”要求组织实施,明确项目法人和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队伍和工程监理的选择,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按工程建设要求实行合同管理。对通过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建或改建的水厂,要明晰产权;谁投资建设,谁负责管理。

工程开工建设前,要利用适当形式公布工程建设内容、供水人口、投资预算、筹资办法、责任人名单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工程验收

项目竣工后,各县、区要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资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验收合格工程要立即公示;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立即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照建设合同和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八、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

县、区、乡镇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区域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或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

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利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利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质询、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

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

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政策优惠

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收取,有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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