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07]20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08
摘要:为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结合中央和省补助政策,现制定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合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皖人口发[2007]3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享受奖励扶助金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五保等其他待遇。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本人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领取。国家规定,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省人民政府规定,奖励扶助对象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每人每年另增发120元;从2007年起,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

按照国家规定600元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50%、省财政负担30%、市县财政负担20%.省增发的奖励扶助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第二条 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政策,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省统一制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采取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

(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代扣抵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制度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各部门密切合作,做到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

第四条 按照客观、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全面准确实行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各级人口计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定期对奖励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其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奖励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格确认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确认奖励扶助对象。

(二)严格执行政策,务求资格确认的相关资料和手续齐全,真实可靠,确认有据。对生育史、婚育史复杂的人员严格查证,审慎把握。

(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四)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1973-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本人提出申请,村干部协助申请人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申请表》。

(二)村级审议、公示。召开村级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村(居)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评议,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村(居)计生协理事会和村(居)民代表评议表》,提出评议意见,并将审议结果在村(居)委会驻地、交通要道口和各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村(居)填写《安徽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连同《评议表》一并报送乡镇(街道)。

(三)乡级审核、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照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政策,对村(居)上报的申请对象进行逐人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对全乡镇(街道)申请对象的初审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村民组张榜公示10天。

(四)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公布。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对乡镇(街道)上报的初申对象进行逐户、逐人、全员复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名单,通过报纸或电视等适当的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反馈给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分别在乡、村、组三级张榜公示10天。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市人口计生委组织人员,对各县区确认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抽查结束后对各县区上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汇审。

(六)各县、区将经市计生委汇审过的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委奖励扶助专网,并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逐人建立奖励扶助对象档案,向奖励扶助对象颁发全国统一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第九条 已享受奖励扶助政策对象年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已享受对象年审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每年2月28日前,村(居)委会对已享受对象上门逐户、逐人核实情况,并将审核情况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

(三)3月31日前,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组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对象情况报送县、区人口计生部门。

(四)4月30日前,县、区人口计生委在开展新增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时,同步对乡镇(街道)年审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

(五)在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过程中,往年确认的对象经核实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认定的,需要重新申报,程序和要求同新增对象。

(六)往年已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在本年度死亡的,本年度可以发放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本年度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死亡的,当年可以享受奖励扶助金,次年作退出处理。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县区及乡镇财政部门要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帐户,并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确定的代理机构发放。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取“直通车”方式,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直接转划到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同时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中央、省财政负担的奖励扶助资金到位后,市及县区财政负担的配套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四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作为发放奖励扶助金的依据。代理发放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扶助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按年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凭《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身份证、存折等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第十六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结余的,区分中央、省、市、县、区,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奖励扶助金的监督检查机制。市、县、区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配合省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每年采取直接抽查的方式,对各地奖励扶助金的测算、划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服务协议履行奖励扶助金发放职责,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九条 奖励扶助制度社会监督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奖励扶助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群众监督、行政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社会中介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在市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以上纪检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人口计生、财政等相关部门和新闻媒体、中介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评估。

(二)把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的群众参与和公示作为社会监督的重点,严格按照规范的程序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建立严格规范的奖励扶助对象公示制度。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全过程监督。

(三)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和监督评估情况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考核评估的权重。

第二十条 考核评估。

奖励扶助工作考核评估的基本指标:

(一)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准确率;

(二)奖励扶助金发放及时率和准确率;

(三)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政策的知晓率;

(四)干部群众对奖励扶助制度运行的满意率;

(五)党政领导重视程度和相关部门的参与程度;

(六)奖励扶助制度是否按统一规范的程序运行。

奖励扶助工作的考核由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联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县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的综合考评结果,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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