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和市纪委二次全会及市政府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重要意义 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既是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也是监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重大意义,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切实增强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作为今年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对民生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和市纪委的部署要求,理清思路,突出重点,切实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低保差额补助资金、“五保户”供养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障费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费等;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重大传染病病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分别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奖励扶助;是否按规定的要求,落实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等任务,有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 二是加强对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和市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税务、水利、卫生、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是否制定并实行了领导责任制、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是否建立了计算机工程数据库,是否按规定建立了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认真履行应尽的工作责任,有无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加强对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保障及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资金的拨付是否及时,由各级财政分担的资金是否及时到位;项目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有无降低标准发放和克扣截留项目资金问题;有无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问题;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应发放或补助到人的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张榜公布、打卡发放、直接到人”的社会化发放办法等,有无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是加强对工程进展和效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进展的经济性、效果性、效能性,以及工作是否细致、作风是否扎实,任务是否按期完成等,有无效能低下、推诿扯皮,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行为。同时,加强对工程建设程序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都是否到市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3县的建设工程是否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三、坚决纠正和查处民生工程实施中的违纪问题 各县、区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专项举报电话,认真受理人民群众对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的举报和投诉,并注意发现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对下列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一是擅自降低补助和发放标准,应公开未公开,搞暗箱操作的; 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十二项民生工程政策措施,搞变通、打拆扣的; 三是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玩忽职守,严重影响十二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的; 四是虚报冒领、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五是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项目资金的; 六是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操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搞以权谋私的。 在坚决纠正民生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同时,要注意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责成有关地区和部门举一反三,认真整改。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责成其限期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责成其立即改进。 四、强化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落实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市监察局已建立由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和执法监察一室牵头、纠风办、执法监察二室、综合室协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也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健全对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协办部门,并落实到具体承办人员,确保十二项民生工程中的每项工作都有人管、有人抓,自始至终处在全面监督之中。 二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县、区监察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加强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既要督促业务主管部门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又要支持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既要注意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纠正问题,也要注意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既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也要注意发现和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要精心组织实施对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明确开展十二项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重点、措施和要求,上下联动,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活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年底前,各县、区监察机关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专题报市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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