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全面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五保供养补助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把党和政府对五保对象的关怀落到实处,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五保供养标准,落实供养经费渠道 从今年起,3县散居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460元;市区散居五保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500元。将全市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当地城市(镇)低保,按照全额低保标准享受低保。今后,散居五保供养标准一般每两年调整一次,并以政府文件形式予以明确。 我市五保对象生活供养资金分配:3县散居五保对象,省财政补助85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250元/人年,不足部分(360元/人年)由县财政兜底承担;市区散居五保对象,省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市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区财政补助500元/人年。全市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纳入城市(镇)低保范围后,其供养经费按现行低保金渠道解决。省财政补助我市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指标不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承担,多出指标用于新增加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补助和提高五保对象生活的供养标准。 二、严格供养资金管理,实行社会化发放 各地财政部门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帐管理。省级财政从一般转移支付中下达各地的省级五保供养经费及市级财政补助五保供养的经费,各地财政部门要在年初和年中分两次调入同级财政专户;各地安排的五保供养经费要于上级补助资金到达后10日内调入财政专户。财政专户的收入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资金(含捐赠款、集体收入补贴、实物折款)和利息收入等。财政专户的支出包括:发放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经费、集中转入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机构的供养经费。专户内结余的五保供养资金,只能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和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经费。对于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由各地民政部门集中登记造册,经财政部门审核,在公示后通过财政涉农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户。除春节期间专项生活补助外,一般每年分年初和年中两次打卡发放,有条件的县(区)可以试行按季度发放;对于转入城市(镇)低保范围的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经费的发放,要按照城市(镇)低保金管理模式,实行按月发放。 三、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以本次提高补助供养标准为契机,在逐村逐户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本人自愿申请-村委会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程序,对所有已经保障的五保对象和自愿申请的村民,重新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例》规定的村民,要确定为五保供养对象,重新建立个人档案。乡镇、村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花名册,全市要建立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具体安排:2007年1-6月,为重新审核审批阶段;7-8月,为填制发放五保供养证阶段,全省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发放;9-10月为“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基础信息管理软件”使用阶段,建立全市五保供养对象数据库。 实现五保供养对象的动态管理,直接关系到五保供养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央和省有关五保供养工作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一是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五保供养对象的抽查或普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已经死亡的五保对象,并及时将新增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确保应保尽保。二是对于那些群众有反映的已保对象,县级要核实到村、到户、到人,对于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要予以清理。三是五保对象中已经转为城镇居民,并已经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要及时将其从五保供养对象中核销。所有五保对象的数据变更,均需通过“安徽省五保供养对象管理软件”,实现逐级汇总上报,每年1月份为数据传输上报阶段。 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的步伐,提高五保对象的生活质量,根据省民政厅有关文件要求,我市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515”工程,即:在“十一五”时期,用5年时间,力争筹资1亿元,加快农村“五保老人之家”和敬老院建设,整体实现我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和集中居住率达到50%以上的目标。“515”工程的主要资金来源为省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福彩公益金、县(区)财政配套资金及社会捐款。 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抓住新一轮乡镇区划调整的机遇,整合资源,盘活资产,加大投入,加快农村敬老院和五保老人之家建设。在规划选址时,要注意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中心镇建设相结合,与农村草危房改造相结合。敬老院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后,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质量,配备精干、高效的管理人员,提高管理人员工资待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贯彻“以民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把敬老院建成新农村建设的样板工程,建成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将市政府推出的这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扎扎实实完成好。 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实行五保供养工作责任制 加强监督检查,是保证五保供养对象准确、供养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的有效手段。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五保供养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采取点面结合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行重点检查。各地要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对五保供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实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平调、挤占、挪用、抵扣五保供养资金,确保五保供养资金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