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合肥建设的意见》(合政[2007]1号),完善我市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及其他生活困难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已经破产倒闭或名存实亡、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且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三权在县”的城镇老集体企业和城镇新办合格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政策规定录(招)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退休条件的固定职工。 二、保障标准 已经享受低保或其他生活补助,但水平达不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补齐到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补助的,按我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以上待遇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不分原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先行审查,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无主管部门或原主管部门现不存在的,由县、区(包括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属市本级管理企业及省、部属在肥企业,所在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资格后单独立卷登记; (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调档复审,登记造册;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各区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确认; (三)符合条件的职工现户籍地与原单位不在同一地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上述程序负责审查确认并发放基本生活费,现户籍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向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户籍证明以及是否享受低保或其他补助费情况。 四、资金支付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中心所属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所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发放基本生活费前应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为每个享受基本生活费人员建档立卷,同时要建立健全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信息数据资料库,单独管理;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于5月15日前将当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附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以后于当年1月20日前报送。 六、资金来源及补助方式 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3县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市区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解决。 市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先发后补、先审后付”方式,通过预算指标下达,即:年度内发放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各区财政先行安排,年终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各区发放的人数和资金数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据实予以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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