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日网上看到一个税务案件,M公司2008年以公司员工刘某的名义收购某物业公司股权,M公司将收购股权的资金划入刘某个人账户并记在“其他应收款”核算,物业公司原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刘某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税局认定该款项属于企业给员工个人的借款,且时间跨度已超过连续12个月,M公司被责令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刘某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案例中,税局认定刘某用M公司划转的资金投资取得物业公司股权并登记在其名下,M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为刘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是老板或者老板娘借款用于投资,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除了需要考虑年度终了请老板或者员工偿还借款,同时还要考虑期限超过一年的借款偿还问题,避免产生借款超过期限又未用于经营而补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了解,目前部分地税局正要求企业上报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您公司存在上述各种类型的借款并且尚未偿还吗?如果有,建议尽快要求相关个人偿还借款;如果是用于企业经营的备用金、招投标等借款等,建议准备证明资料。避免如案例中的企业一样,被税局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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