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某县城的K公司2005年末在郑州市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企业的驻省城办事处。该房屋价值4500万元,郑州市税务机关2006年度仅对此房产征收房产税15万元,若按房产税税率则应缴房产税38万元。显然该公司少缴了在郑州市应缴的房产税23万元。K公司办税人员询问,该公司在公司所在地是否要补缴房产税并在税前扣除?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由于该公司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因此K公司少缴纳的房产税23万元只能由郑州市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若K公司在郑州市的房产已计提的房产税未全部缴纳,则未缴纳的金额不能在税前扣除,到年终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予以调整;若K公司在郑州市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超过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是否有房产出租取得的租金未计入公司收入总额的情形,若取得的租金已列收入,所缴纳的房产税应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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