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2016-05-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0年3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预征率
非普通住宅是指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但不包括别墅。其他商品房是指除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项目(如商铺、别墅、车库、写字楼等,下同)。纳税人既建造保障性住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按适用不同预征率的房地产转让项目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二、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10]9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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