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41号 2017-03-2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尽快出台我省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的建议》(第1181号)收悉,对代表所提建议,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由我省地税部门按照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传送的应征工伤保险费数据组织入库,对代表建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因其不属于地税局工作职能,以人社部门答复为准。 对于代表建议“对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等44个单位已签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税务部门可在实施税收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以作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的审慎性参考。我省地税系统也将继续认真抓好发改财金[2016]141号文及我省工伤保险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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