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逃脱不了虚开专票的刑责 对增值税发票虚开行为的发现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查处过程有的时候也是比较漫长。由于偶然性,所以一些案件的发现很有可能已经经过了很长的时间,其中一些纳税人就可能已经注销。本案例就是2013年发生的虚开,2020年已经注销,在2021年3月被判决的案件。 一、基本案情 三某公司于2006年6月注册成立,股东有李某、黎某。2012年公司聘请陈某任厂长,全权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给予10%的股份和20%的经营股。 2013年初,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缺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款,须缴纳的增值税较多。为了少缴税款,陈某与上游供货商的业务员何某合谋,在何某认识的张某处以支付票面金额6%的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3年1月至12月,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陈某多次通过何某从张某所控制的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主的泰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税款为100余万元,并全部认证抵扣。开票期间,双方以公账走票、私账回流等方式进行走账。 2020年5月,三某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公司被注销。 2020年8月,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原三某公司股东李某将涉案税款100余万元全部退回。 二、法院判决 陈某当庭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3月,一审法院认为:三某公司虽已被注销,但陈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税舟后语: 从相关案件的案情综合分析来看,2020年6月之后的几个月貌似是以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为主的张某等虚开案件引发的连锁反应,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人员投案较多。 三某公司无论是已经预感到可能会案发而注销,还是正常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注销,对其直接责任人仍然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税务登记和市场主体注销并不是直接责任人逃避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责的“护身符”。有一些纳税人过几年就注销一次,重新换一个新的名称进行经营,由此想利用“注销”来隔离责任,在实务中虽然不能排除有一些作用,但对于直接责任人想“合法”规避是不太可能的。 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与其他的一些偶发性犯罪相比较,有一个比较明显的特点是,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历史痕迹的,并不是可以随意抹去的。一旦“沾染”了,就有痕迹可寻,什么时候暴“雷”是无法知晓的,因为可能爆发于一次不经意间摩擦下的举报,可能爆发于主案案发下的案件延伸,可能爆发于一次不起眼的经济纠纷,可能爆发于税收风险大数据的分析结果,可能爆发于一次日常的税务检查等等。因此,对于以薪金收入为主的财税人员来说,明知所任职的单位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的,就有必要考虑避而远之,无需“留恋”。 来源:一叶税舟 作者:叶全华
企业注销后仍要承担虚开发票责任 甘肃省天水市税务机关在涉案企业注销、主要嫌疑人走逃、账簿资料灭失的情况下,克服重重困难,从征管数据中寻找线索,税警协作,循迹追踪,近期成功破获一起注销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挽回税款损失761万元。目前,涉案团伙主谋李某已落网,段某、从某、朱某等4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疑票协查,开票企业已注销 近期,天水市税务机关先后接到两份来自兰州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函,请求查证A毛皮公司和B绒毛制品公司开具给兰州两户企业的24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真伪,涉及金额2774.76万元,税额471.71万元。该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核查。 通过查询金税三期系统,检查人员发现,A毛皮公司和B绒毛制品公司均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登记信息显示两户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均来自安徽省T县,曾分别于1年多以前在甘肃省张家川县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企业存续期均不到1年时间。 企业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信息显示,A毛皮公司存续期共收购牦牛毛、牛毛225.73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67.08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合计2297.75万元,销项税额390.62万元,共缴纳增值税23.22万元;B绒毛制品公司存续期共收购羊毛、牛毛198.28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47.86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金额合计2176.53万元,税额370.01元,共缴纳增值税22.15万元。 这究竟是怎样的两户企业呢?检查人员决定马上到企业注册登记地天水市张家川县进行实地查看。在当地征管部门的配合下,检查人员找到企业厂房所在地,但3间厂房内已空无一人,现场未发现任何相关生产工具,也没有任何生产和货物仓储迹象。 检查人员询问厂房产权方得知,当时租用场地的是一位自称李某的安徽籍人员,已失去联系。检查人员辗转找到两户企业当时雇用的会计人员周某了解情况。周某称,两户涉案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安徽省T县人员李某和朱某,公司的账簿、发票等资料均控制在李某手中,他只是负责兼职记账,手中没有任何企业相关资料。 实地调查和企业纳税申报信息、购销业务数据信息显示,A毛皮公司和B绒毛制品公司两户企业在设立和注销时间上存在一定的承继关系,企业经营领域和特点相似,购进货物主要是牛毛、羊毛类农产品,企业存续期间,对外大量顶额开具发票,品目均为“羊绒纱线”等皮毛制品,但企业却没有任何生产、仓储迹象。综合各方已获线索和情况,检查人员分析认为,A毛皮公司和B绒毛制品公司两户企业,经营情况十分可疑,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并且人员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特征,决定立即对两户企业立案实施调查。 上游追踪,农户调查无收获 检查人员从企业厂房产权方、企业曾雇用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主管税务分局了解到,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财务负责人朱某、办税人员段某在企业注销后再也没有现身过。检查人员拨打登记信息中几名人员留存的电话,已全部停机。在多方查找无果的情况下,稽查部门启动税警联络机制,将掌握的涉案人员相关信息提供给了公安机关,请其协助查找。 公安机关经过核查发现,涉案重要人员李某不久前因在云南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已被云南警方抓捕。 为取得两户企业虚开的实证,经过综合研判,检查人员决定首先从收购发票入手,核查企业收购业务真实性,并将案情向省局作专题汇报。 省、市税务机关经过联动核查,很快取得了两户涉案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明细信息。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检查人员根据两户涉案企业开出的收购发票上记载的出售农产品人员信息,找到了12名售货农户中的7户,并对其进行了调查询问。 询问过程中,7名农户面对检查人员的询问,显得有些漫不经心,称之前不定期地向涉案企业销售过皮毛,但当检查人员继续问及销售货物的时间、数量、价格等细节时,7名农户均闪烁其词,答非所问。 检查人员判断,这些农户可能存在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或与涉案企业有利益关系而刻意隐瞒实情的情况。检查人员随即向农户开展了税法宣传和说服工作,但7名农户仍然坚称,自己反映的是真实情况。 税警协作,联合办案破僵局 检查人员决定转换办案方向,对企业资金流实施核查,发现两户企业都存在资金快进快出、账户无结余的特点。 检查人员发现,在收到下游企业的货款后,企业会第一时间将款项转给12名农户,进一步追踪农户个人账户发现,这些账户会将收到的钱款于当日或次日分批转到安徽T县人员段某、从某、李某和朱某等人的个人账户中,而段某和从某正是两户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朱某是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依据资金流调查结果,检查人员确认,涉案企业与相关农户之间并无真实收购业务,为掩盖虚假购销行为,人为配套伪造了资金支付记录。因案件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为进一步提高查办效率,检查人员向公安机关通报了案情,税警双方组成联合专案组,联合对12名农户开展调查询问。 在公安机关的威慑下,面对资金流向证据,12名农户承认均未向涉案企业销售过羊毛等农产品。这些农户表示,自己的银行账户,是段某以发工资为名冒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开设,银行卡均掌握在涉案企业手中,资金进出情况他们完全不知情。第一次接受调查时声称向企业销售过皮毛制品的农户表示,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曾经拿过企业“好处”,心里害怕,所以说了谎。 调查显示,两户涉案企业以收购羊毛等农副产品加工皮毛制品为幌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构采购业务,继而涉嫌向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非法牟利。 申报资料及企业开票信息显示,两户企业在存续期间,以“羊绒纱线”等产品名义,共向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许昌市的4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0份,金额合计1699.53万元,税额288.93万元,向兰州市两户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8份,金额合计2774.76万元,税额760.63万元。 辗转千里,下游追查凿实罪证 案情明朗后,综合货物流、资金流证据,天水市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正式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为确认犯罪事实,进一步凿实罪证,税警联合专案组千里追踪,先后辗转兰州、青岛、许昌等地,对6家下游受票企业实施调查,取得了涉案两家企业与下游企业无货虚开的翔实证据。 经查,安徽省T县人员李某、段某、从某、朱某等人,通过注册设立皮毛加工企业,租用厂房作为违法窝点,冒用张家川县周边农户身份信息,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642份,虚构收购牛毛39吨、羊毛385吨业务,虚抵增值税进项税额714.94万元,并且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向兰州、青岛、许昌等地的6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8份,涉及金额4474.29万元,税额760.63万元。 专案组向两户涉案企业下游6户受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协查函。青岛、许昌等地稽查部门经查确认4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做补税处理;兰州稽查部门检查认定两户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已转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并立案调查。税务机关通过后续追查,共挽回国家税款损失761万元。目前,公安机关对段某、从某、朱某等4名涉案人员已发起网上追逃。 明税观察 纳税人企业往往认为企业注销后就完事大吉,不用再负责任。但事实并非如此,企业注销后,如果发现重大税务问题,企业负责人仍然要承担税务责任。因此,企业在经营期一定要规范经营,千万不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即使采用“注销”的方式逃离,也会在东窗事发后承担责任。 来源:明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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