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条款修订] 沪税函[2019]9号 2019-1-25 税屋提示——依据沪税函[202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推行便捷支付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销售额不得超过11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服务的便利度,现决定在本市部分退税商店试点开展离境退税便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试点服务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旅客在试点退税商店购物的,在获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可先行领取相当于退税物品实退增值税款等额的人民币现金。旅客离境时,按现行相关规定先向海关办理退税物品验核,再到离境口岸隔离区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相关确认手续。 二、试点退税商店 第一批试点退税商店为:上海新丸百货有限公司、芮欧百货(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奥特莱斯品牌直销广场有限公司。 三、试点适用条件 除须符合现行离境退税相关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旅客承诺于购物开单后17天(含)内,由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所购退税物品,自本市口岸离境。 (二)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税屋提示——本条修改为: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向同一试点退税商店申请办理试点服务的退税物品销售额不得超过11万元(含),且本人持有可操作预授权担保的信用卡。】 本通知自2019年1月28日起实施。其他未尽事宜,按《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等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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