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74号 2005-04-26 北京、湖南、四川、江苏、湖北、安徽、河南、河北、贵州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4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4]16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税 屋附件: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2005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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