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5]财税字第363号 1985-12-13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天津、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国务院1985年9月30日国发[1985]1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税 屋附件:国发[1985]1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法规 财政部 1985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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