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湖北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后,众多企业和个人都纷纷进行了捐赠,包括现金、物资等。2020年2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政策如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目前有不少企业和个人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他们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现金,直接将资金汇到了该院的指定账户,那么这样的现金捐赠是不是也可以全额扣除呢? 根据我们上面的9号公告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该文件中不包括现金直接捐赠,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和个人直接将现金捐赠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是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不能适用限额扣除,更不能全额扣除。如下表所示: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要注意到这一捐赠现象还是普遍存在的,将这一捐赠情况也纳入到全额扣除范围。经与捐赠企业沟通,主要是也想捐赠医疗物资,但由于捐赠时相关物资紧张,无法购买到,因此出现了不少企业和个人直接捐赠现金给定点医院的情况。 相关阅读—— 捐赠中的常见财税政策梳理<严颖> 与援助、捐赠有关的税会处理<严颖> 个人公益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简析<段文涛>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捐赠税法提示<志合税务律师> 建议实施重磅捐赠税收优惠战胜疫情<税海沉浮> 再议个人对新冠疫情捐赠的几个实务问题<张海涛> 直接捐赠不能扣除,除非公益组织给你开票<马泽方> 疫情下捐赠税前列支容易忽略的两个细节问题<张海涛>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财税罗老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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