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一[2006]94号 2006-04-07 税屋提示——
1、依据沪地税所[2010]2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通知部分废止。 2、依据沪国税所[2009]2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本通知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征[20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市《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事项规程(试行一)》,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本实施意见的审批期限办理,并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 2.报批类减免税根据减免税条件复杂程度分为分局审批类、市局审批类。具体审批权限和范围按照《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报分局登记备案,具体备案程序按照《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办理。 三、减免税的跟踪管理 为加强减免税监管,及时掌握减免税的动态,各单位应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上报《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情况汇总表》。 四、其他 1.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未列举或新增的减免税事项,各单位报市局审批。 2.市局将适时对《企业所得税报批类减免税事项规程》和《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事项规程》进行调整。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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