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2021-12-31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许昆林 2021年12月31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立改废释纂,省政府对1985-2019年公布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2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一、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1991年1月1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二、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修订)。 三、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1993年4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四、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1995年2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 五、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7年8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六、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1997年9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七、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10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 八、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1998年9月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九、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1998年10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发布;根据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修订)。 十、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1998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发布;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十一、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 十二、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1999年8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 十三、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1999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十四、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1999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修订)。 十五、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2000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2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二次修订)。 十六、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9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发布)。 十七、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发布)。 十八、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修订)。 十九、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2年1月2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二十、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二十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05年7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二十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2008年1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 二十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200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 二十四、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修订)。 二十五、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2012年5月1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 二十六、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政策解读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2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26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决定》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省政府规章,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规范我省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适应上位法的制定和修订形势,要求对政府规章适时进行相应清理,对其中内容不合理或者难以执行、被新法替代、与上位法冲突或者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应当按照立法程序进行废止。《决定》是2021年省政府决定对1985-2019年期间发布的省政府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的最终成果。 二、这次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是怎么开展的? 为更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统筹立改废释纂,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省政府组织省各有关部门对1985-2019年期间的省政府现行有效规章进行认真清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梳理以本机关为主要执行主体的相关规章,经过评估论证、征求意见、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对《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等26件省政府规章提出了废止建议。省司法厅对废止建议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向各设区的市和有关省级机关书面征求意见。同时,在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针对个别部门对个别规章废止建议的异议,省司法厅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与有意见的部门进行了沟通解释,并达成一致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省政府最终确定了清理结果。 三、《决定》废止26件省政府规章是基于什么考虑? (一)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江苏省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办法》等6件规章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废止。 (二)规章内容被新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替代。《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江苏省殡葬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内容已被新法替代。 (三)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容不合理或者难以执行。《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6件规章制定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现实中不再执行。 (四)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江苏省沿海港口、船舶治安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江苏省江阴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等5件规章经评估认为不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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