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10]61号 2010-06-08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6月1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节能减排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实现广西“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条款废止]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有效促进节能减排 目前,国家已出台了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等一系列税收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自治区级以上(含本级)主管部门确认为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2010年底前,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凡符合国家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要求,及时告知企业提请备案,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对纳税人为节能减排而调整产品结构、改进生产工艺、运用高新技术和环保技术、推广节能设备和产品等原因,导致自用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三、密切监控“两高”企业,加大税收征管和查处力度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税收分析和评估工作,密切监控“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依法纳税情况。对“两高”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应交税款要依法及时足额追缴入库,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并对其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不符合当前国家鼓励的行业和企业,一律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两高”及产能过剩企业的减、免、缓税申请要从严审核,甚至暂停受理。要把“两高”及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作为税收专项检查项目的重点,认真部署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加大查处力度。 四、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税收政策咨询解读 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掌握节能减排税收政策内容和办税程序。充分运用报纸、地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办税服务厅等载体,加大节能减排税收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要优化办税工作流程,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节能减排税收优惠。对节能减排工作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开展个性化、专门化的税收服务,组织人员深入企业上门辅导,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五、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加强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基层地税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节能减排政策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同时,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绩效考核内容,并列入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必查项目和重点工作,自治区地税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实施过错责任追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