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四[1996]10号 1996-05-2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承接本市由建设单位统一缴纳营业税的重大市政工程项目和接一个工程跨两个区、县以上地域项目的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其具体工程项目登记、税款征收和换票手续,均由市局稽查大队统一受理。 二、对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参加本市工程项目招投标未中标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公司)收回企业原交付的押金,其收款凭证应统一使用由市局稽查大队提供并代为开具的《上海市企业单位统一收据》。 三、中建总公司、铁道部、军队及外地农垦系统建筑安装企业在沪承接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后,可凭企业所在地主管的国税、地税或财政机关出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手续。 四、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报缴最后一笔营业税时,应提供驻沪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担保书或以本企业在沪其他在建工程项目收人作担保的所得税保证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持企业所得税联系单向原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销保手续。 五、鉴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固定业户外出经营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格式尚未作出统一规定,故本市对外地来沪建筑安装企业所待的《外经证》的审核暂掌握以下必备内容:1.持证企业名称;2.工程项目名称及地址;3.工程总造价(可一次也可分次开具);4.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工程项目的建造期);5.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编号并盖章。本市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外经证》的审核工作,在办理工程换票时,应收留一联备查并做好内部户管记录。 六、本通知自199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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