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即开即奖及违章举报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3]173号 2003-08-1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充分调动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及违章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03]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发票即开即奖和发票违章举报奖励(以下简称发票双奖)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科学布奖。各市应根据发票印制量和奖金金额合理设置发票奖项和布奖率,按照大额面值设大奖,小额面值设小奖的原则进行布奖。奖项金额的最高奖一般不超过5000元,最低奖不低于2元,布奖率应高于5%。定额发票1元以下(不含1元)不设奖。 二、方便兑奖。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各地要简化兑奖手续,畅通兑奖渠道,做到在每一个办税场所或税务部门以及全部开具发票单位均可兑付。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用票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其主动承担奖金代兑工作,原则上对500元以下的奖金可统一要求在纳税人处当场兑付,纳税人再凭兑奖存根随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代垫奖金。税务机关要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奖金兑付,确保中奖者或纳税人及时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三、加大违章查处和宣传工作的力度。各市要指定专职负责受理查处违章举报的机构及人员,并建立快速反应机制,限时查处发票违章举报案件。对一般发票举报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兑现奖金,对暂时无法查实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要加强对双奖工作的宣传,利用各种宣传媒介提示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举报发票违章行为,同时,通过曝光发票违章行为,震慑发票违法、违规活动。 四、设定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标准。各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设定的处罚范围和标准,区分发票违章性质及程度,分类型设定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及举报奖励标准。对主观故意性发票违规行为的处罚一般不低于1000元.对举报者的奖励一般不低于300元,对举报制假、售假、用假以及利用发票偷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区分情况予以重奖。 五、建立资金长效管理机制。推行发票即开即奖和违章行为举报奖励是此次发票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较长时期内以票控税的一项重要举措。为保证发票双奖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市要按照鲁财税[2003]22号文件规定,抓紧与财政部门协调,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已推行发票双奖的市,如果原实施办法对资金保障规定的不明确,应抓紧研究修改。同时,各市要建立发票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单独设置明细账进行核算。负责兑付奖金的税务部门要建立发票双奖兑奖台帐,严格做好奖金支付的登记记录工作,做到每笔奖金的支付都有据可查,确保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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