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5]40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9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税法没有规定的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406号          2005-12-29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国税发〔2005〕32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确认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是指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简称税法规定)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税法没有规定的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纳税人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二、关于批准减免税执行时间衔接的问题

  对2005年10月1日前已按原规定批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按原批准享受的减免税期限至期满(含10月1日后超权限重批的企业),对2005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前没有申请或已受理但尚未批准享受减免税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问题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当月停止其减免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继续给予享受。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向审批税务机关报告的,一经查出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取消其减免税,依法追补从条件发生变化之日的当月起所减免的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一)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77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村信用社;

  2、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4]001号)第一条第四款: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规定执行的企业;

  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的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在有效期限内实行一次性备案,其受理备案登记部门为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备案时限为7个工作日。凡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

  1、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截止提出书面申请月份的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4、根据不同的备案类减免税项目,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2)其他明确规定为备案类减免税的相关材料。

  五、报批类减免税的管理

  (一)减免申请时间: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属新办企业减免的申请,应当自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属其他类减免的申请,应当自取得资质、资格后,在政策规定的减免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政策规定减免税有效期的申请,不再受理。

  (二)减免执行时间:税务机关应按年度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或取得资质证书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定期减免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到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三)减免税的审批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审批时限按《试行办法》执行。

  (四)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2、企业财务报表(年度中间申请减免税的,报送截止提出书面申请月份的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预缴申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

  4、除以上必须报送的资料外,根据不同的减免税类型,报送以下相关资料:

  (1)新办企业减免税:

  记录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或预收)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企业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

  广西区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方所在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自然人户口簿或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15%税率:

  符合国家鼓励类的政策依据。

  税务机关对难以认定是否属于国家或自治区鼓励类的投资项目,可要求纳税人提供省级(含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公司上市的批复文件及上市公司章程复印件。

  (3)自然灾害的减免税

  遇有风、火、水、震等灾害的企业,需提交气象、水文、消防、保险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属中国境外的企业,应取得中国政府驻地使、领馆等驻外机构的相关证明资料。

  (4)其它报批类减免税应根据不同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劳动服务型企业须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及年检证明、“职工花名册”、待业、失业证明。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就业服务证书》、《加工型劳服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工型街道社区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校办企业须提供“校办企业证明”、学校出资证明。

  福利企业须提交“民政福利企业证书”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或残疾职工花名册、企业职工工资表、。

  军队企业须提供军委、总后或总后生产部和军队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代表其身份的证明。

  武警部队企业须提供武警总部或武警各级后勤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明及出资证明。

  监狱劳教企业免税企业须提供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证书及出资证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须提供转制证明文件。

  地级市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认定为技术性收入的证明。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须提供认定证书和年检证明。

  地级市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认定为环保设备生产企业的证明。

  国家科委认定的转制科研机构文件及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材料。

  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明。

  机关、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暂免征企业所得税,须提供该实体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原机关、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机关、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证明文件,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机关、学校的经济实体,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明细表。

  利用“三废”企业须提交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文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企业所使用的原材料属于“三废”规定范围内的证明材料和利用“三废”生产产品投产日期的证明材料。

  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工业园、重点镇、通道工业带等相关证明。

  六、各级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事项时,可参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规定》(桂国税发[2005]360号)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中涉及到的审批文书(样式附后)由各市、县、区按样式自行印制使用。

  附件:(略)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收到资料回执

  3、补正资料告知书

  4、受理通知书

  5、不予受理通知书

  6、委托核查书

  7、延期审批告知书

  8、备案告知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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