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1]53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29
摘要:为避免出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重复认证”发票的现象,各地在对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认证时,必须首先从认证系统中调取该户企业的信息,凡认证系统信息库中没有该户企业信息的,一律不得认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533号       2001-10-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通过认证系统发现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主管国税机关除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即: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以及“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当即退还企业换票;对其他有问题的发票,应在发现当即或当日(依据票面所载开票金额而定)将发票原件和电子信息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为避免出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重复认证”发票的现象,各地在对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认证时,必须首先从认证系统中调取该户企业的信息,凡认证系统信息库中没有该户企业信息的,一律不得认证。并且,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认证管理人员必须当即在其票面上加盖相应认证戳记,不得漏盖、迟盖。

  三、为确保认证系统与协查系统中有问题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各地在每月月底前,必须将当月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发票全部移交稽查部门,由其当即录入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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