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道路运输税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6]149号 1996-9-26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一、关于代征税种、范围问题 对自有、租赁、承包及挂靠的机动车辆从事道路营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道路营运者),各基层地税机关要先行摸底,掌握其有无账册或账册是否健全等情况,然后对无账册或账册不健全的道路营运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企事业单位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车船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工农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道路运输税收),采取由地税机关定期定额,委托交通、农机、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等部门和单位代征的办法(以下简称定税代征办法),进行控管。凡适用“定税代征办法”的无账册或账册不健全的道路营运者称之为“定税代征营运者”。为堵塞漏洞,方便操作,各基层地税机关对账册健全的道路营运者以及机关团体的车辆应采取核发“免代证”的办法进行管理,以防止手续不清,造成代征范围管理上的混乱。 二、关于均衡代征对象税负问题 基层地税机关对各类“定税代征营运者”应纳的“道路运输税收”要确定相对统一的定额标准和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比例。为均衡区域之间的税负,县市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定额标准及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比例,要报地州市地税机关批准并报省地税局备案,以及时纠正与调整过于悬殊的税负和各税种、附加与基金之间的某些不合理的比例。 三、关于纳税地点和避免税款重征与漏征问题 “定税代征营运者”的纳税地点是其车籍所在地。为避免税款重征和漏征。地税机关对“定税代征营运者”要发给“定税代征完税手册”。对“定税代征营运者”从事客运经营,其进站上客的售票收入,支付售票收入的单位对持有本车“定额代征完税手册”的纳税人不得代扣税款。对“定税代征营运者”异地经营,经营地地税机关有权补征其已完税款低于实际营运应税的差额。“定额代征完税手册”由省局统一式样,各地、州、市局统一制作,县(市)局进行管理。 四、关于纳税期限与环节问题 定额代征营运者”的纳税期限与环节,应与养路费或其他交通规费缴纳期限与环节一致。对养路费实行全年包干一年一次缴纳办法的,其税收也随同养路费缴纳的时间与环节一并缴纳的时间与环节一并缴纳。履行代征义务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在养路费或其他交通规费征收的时间与环节代征道路运输税收,即税费一并征收;分别存入各自专户,对代征的税款要按月自行申报并向委托的主管地税机关解缴。 五、关于委托代征与受托代征的关系问题 基层地税机关要加强与交通、农机等部门的联系与合作,签订代征协议书或责任书,明确代征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权力与义务,建立科学的联系管理与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制约与激励机制。 六、关于代征对象所需发票的种类、式样与印制问题 “定税代征营运者”的发票,由省地税局与省交通部门共同确定种类与式样,由县市地税与省交通部门共同确定种类与式样,由县市地税机关监制和管理。 七、关于代征对象货运发票的填开管理问题 “定税代征营运者”所需填开的货运发票,可由县市地税机关委托代征税收的交通规费征稽所代开,也可委托代征税收的交管站、农机站代开或由地税机关自行填开,但无论采取哪种填开形式,只能由一家开票,不能几家同时开票。 发票不能发给车主本人。代开发票可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发票工本费和管理费。开票点必须经地市地税机关确定,发给证件及“代开发票专用章”方可开票。开票点的具体管理力、法,由地市地税机关制定。 发票代开单位,必须凭营运业务的有效证明、文字说明(税务登记证号和身份证号)以及有关证件代开发票,并加盖发票代开单位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由省局统一确定,地州市地税机关统一刻制并存档备案。代开发票的存根,证明与文字说明一并装订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发票代开单位代开票时,应区别本地车辆与外籍车辆,对本地车辆代开发票的营运收入,可以不代收税款,对外籍车辆代开的发票,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证件外,对外籍车辆代开的发票,除提供上述规定的证明证件外,还要查验“外出经营证明”,并按当地地税机关规定的综合率(不得超过6%)计收税款,并对营运者开具“完税证”,在“完税证”上注明发票号,外籍“定税代征营运者”可凭发票与“完税证”回车籍所在地代征单位抵扣定额税款。 代征道路运输税收的单位,所需填开的完税凭证,到当地地税机关领取《并按<湖南省地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八、关于代征单位的经费来源与开又问题 地税机关、代征单位要共同做好代征道路运输税收的计划统计工作,定期核对数据。代征手续费除由地税机关按规定付给外,可争取政府对完成和超额完成任务的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地税机关计付的代征手续费,可适当补助和奖励个人。政府奖励的开支,可请示当地政府确定。有关计划、统计报表式样及填报方法由省地税局另行规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2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