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1]8号 2001-03-2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595号)和《关于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660号)、津外经贸委《关于我市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登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经贸贸发[1999]142号)、《关于我市对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津经贸贸发[1999]16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规范登记手续,经研究,现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范围 (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二)符合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经天津市外经贸委核准发予《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的出口企业; (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设立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按规定自营(或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外商投资企业; (四)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内资生产企业; (六)国家税务总局明文列举的特准办理退(免)税的企业; (七)国务院及授权单位批准的其他出口企业。 二、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时间 (一)对于上述第一条第(一)、(二)、(四)款范围的出口企业,应自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设立或签发《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二)对于第一条第(三)(五)款范围企业符合出口货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须自与国外客商签定第1笔出口货物合同(或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对于2000年度以前已对外报关出口货物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改变原执行的税收管理办法,而实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一律于2001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三)特准办理退(免)税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自企业签定第一笔准予办理(免)税业务合同(或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 三、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手续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必须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同时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l式3份。书面申请的主要内容须包括本企业的基本情况,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经营出口业务的批文文号和时间或企业签定第1笔出口合同的合同号和时间,出口的主要商品,采取的主要出口方式,预计达到的年出口额等等,其中:生产企业应进一步说明自产产品以及协作、扩散产品的范围。 出口企业按要求认真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分别不同类型企业连同下列凭证资料一并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出口企业(包括外贸企业、工贸企业和内资生产企业); 1.外经贸部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行山口登记制的内资出口企业: 1.市外经贸委签发的《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市政府及授权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第一笔出口合同(或协议);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税务委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性公司。 1、外经贸部批准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1、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出口合同或协议(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六)特殊贸易类型企业: 1、外经贸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或企业对外签定的第一笔退(免)税管理范围特殊贸易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企业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经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核相关资料,凡符合发证手续的,退回相关凭证原件,按规定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出口企业,并在1个月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和制证工作。出口企业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四、相关管理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由企业财务部门妥善保管,并据以向主管征、退税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不得涂改、转借、买卖或伪造。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报送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企业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企业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变更登记的主要事项和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以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一式三份。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查企业提供上述资料后,对于符合变更登记手续的,退回上述第2、3.4项原件,并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变更登记事项”栏目登记有关变更事项,加盖经办人印章。对于出口企业变更事项涉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内容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同时制作新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回原《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章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变更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其他资料留存发证机关。 (三)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或被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业务之日起或被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之日起30日内,向选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手续。企业办理注销手续时,必须按规定对本企业当年出口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与此同时,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出口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生要原因等); 2、有关部门批准解散、破产、撤消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批件或外经贸部门取消出口经营权的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 出口企业经批准不再从事生产、经营业务的,可不附进本款3、4项资料。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经审核企业报送表格填写内容齐全,资料完整后,退回有关《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审核出口企业退(免)税清算报告,确认清算内容属实后,制作《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出口企业。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根据《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四)出口企业经税务机关稽查认定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按规定对企业当年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按规定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凭制发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认定立美通知书》收回《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和《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五)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除限期纠正外,按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六)《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每年验证一次,三年换证一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验证、换证手续。出口企业办理验证、换证时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1、〈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 2、〈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集门核发的《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部门查验(换证)完毕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反复印件); 5、外经贸部门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验证(换证)登记表》等。 送出口税收政管理分局查验企业报送表格资料后,退回以上3、4项原件。确认不须重新发证的,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变更登记栏及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查验章”后,将相关证件退还企业;需要换证的,重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件。出口企业凭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发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有关证件及资料。 (七)、出口企业按规定取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后,发生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处理外,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嫌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以及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企业,报经回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企业骗取退税数额较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其出口经营权。 企业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以及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撤消出口经营权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吊销其〈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 五、〈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印制,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监制。 六、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同意收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工本费的函》(津价费[2000]697号)规定〈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副本)按照〈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工本费收取原则予以收费,即《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l式3份,每套收取工本费1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1份,收取工本费28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副本)1份,收取工本费15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正本)装饰镜框,按商品出售,本着自愿原则,由出口企业自行选购,每件12元。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如有遗失,出口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八、国务院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其他出口企业,分别出口企业类型和经营方式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手续并进行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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