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发[2001]2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全文失效]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05-09
摘要: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全文失效]

浙政发[2001]28号           2001-05-09


为全面推进科教兴省战略,深入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更多地引进各类人才尤其是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参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鼓励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

  (一)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稀缺要素。当前,要围绕浙江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抓住新世纪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社会发展的有利时机,大力引进各类高科技、复合型、紧缺型的留学人员来浙江施展才华,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本意见所称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以下简称留学人才)的基本条件是: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中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公司等进修或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的人员。上述留学人才包括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已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根据我省实际,重点引进在国际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含量高、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专利、发明或技术秘密的人员;我省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大工程等领域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引进留学人才遵循市场配置、出入自由、人尽其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引进机制,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社会环境,以此吸引留学人才、用好留学人才。

  (四)鼓励留学人才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浙江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可以技术、货币、实物等出资创办或入股各类经济实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科研机构和经济实体;可以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可以到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或本省驻海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可以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

  (五)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等形式,聘用符合条件的优秀留学人才担任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领导职务;聘任优秀留学人才担任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顾问或咨询专家。

  二、建立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绿色通道”

  (六)引进的留学人才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数额、增人指标、工资总额的限制,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凭用人单位证明或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可向县级以上人事部门申请《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省级人事部门统一印制、颁发);其中对已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才,按国家规定发给《外国专家证》。留学人才可凭上述证件用作身份证明,并享受相关待遇。

  (七)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才要求取得我省常住户口的,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由当地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外籍留学人才(含随行外籍直系亲属)可凭《外国专家证》及其他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对符合在华永久居留条件的,可根据其本人意愿,经批准可给予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八)简化留学人才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方便。外籍留学人才如确因时间紧急或其他原因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办口岸签证。常住或定居的外籍留学人才(包括配偶、子女),根据其需要,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给予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留学人才,可根据其实际需要发给有效期1至5年,每次停留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多次入境有效签证;短期在浙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在华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可发给5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九)留学人才的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随迁在浙落户,并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随迁的国内直系亲属属农业户口的,可准予在落户地办理“农转非”。对留学人才随迁配偶就业、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当地有关部门应妥善安排。随迁子女在本省参加中考或高考的,参照归侨子女入学的规定予以照顾。

  三、从优确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基本待遇

  (十)留学人才来浙工作的报酬和待遇应与其本人能力、贡献相挂钩。由本省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和分配方式;由事业单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从优确定。到国有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技术入股或管理工作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按企业连续3年新增产品销售利润的一定比例付给报酬。

  (十一)留学人才来浙工作,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予以确认,由用人单位聘任并享受相应的待遇;没有在国外取得与国内相对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经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的限制。

  (十二)留学人才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年限等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留学人才配偶来浙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与本人出国前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如留学人才需补缴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十三)引进的留学人才来浙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来浙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四)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浙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才在浙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十五)留学人才来浙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且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六)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留学人才在浙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七)鼓励留学人才根据省政府浙政[1998]17号文件规定,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八)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入驻的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商务、公用、政策咨询、融资等配套服务,并由当地政府对提供科研机构场所、减免生产用房租金、减免城建配套费、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九)努力为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二十)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二十一)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才在浙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个人所得税按有关规定予以优惠,并可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境外。对来浙留学人才的合法收入及其他权益,一律尊重本人意愿,依法给予保护和保密。

  五、加强对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把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进一步统一思想,总体部署,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留学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引进留学人才的规划,负责对留学人才的资格认定和宏观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为留学人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十三)要加大对引进留学人才的投入力度。省政府在新世纪人才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引进留学人才工作;各级政府应积极筹措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专项资金。

  (二十四)要高度重视留学人才工作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留学人才信息库,创建海外留学人员网络窗口,并通过多种途径,密切与留学人才的联系,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宣传和引智活动,重点介绍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引智政策、科技信息、产业资讯等,以吸纳广大留学人才来浙江投资创业、贡献才干。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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