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3]17号 2003-07-16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除此以外,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和有关审核、审批管理要求,负责其他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所属生产企业以及外(工)贸、保税区贸易企业有关退(免)税工作。”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试点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废止;第二条“为保持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凡涉及试点单位生产企业2002年及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清算、申报、审批、退库、调库、稽查等一系列工作,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废止;第三条“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A、B类企业和‘绿色通道’企业的确定,由试点单位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继续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进一步审核确认,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有关企业按规定执行。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开发、管理、维护,试点单位所属企业可自愿使用此系统,完成远距离的电子化预申报工作。”废止;第五条废止。
一、试点调整内容(模式) [部分废止]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将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承担的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纸介质凭证资料审核以及电子化审核、审批工作,按照所属征税机关分别调整到试点单位,由试点单位分别负责对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及有关免、抵税调库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在此基础上完成年终清算等一系列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上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以及在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结合我市税收收入实际,依据市局有关要求,办理税款退库和签署调库意见,统筹安排、指导试点单位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 [条款废止]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 0%的,试点单位应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34号)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二、调整时间 [部分废止] 三、政策衔接 [部分废止]2003年试点单位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仍依照市局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一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8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由征税机关及时报市局研究解决。 四、人员配备问题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相应做好内部工作和人员的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调整好内部审核人员分工,并设立针对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联络员,及时了解试点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运行状况,促进本单位和试点单位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此基础上,协调好与外经贸委、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各部门的关系。与此同时,明确专门科(室)做好对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的政策监督、业务指导、问题研究和全程监控工作,推动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步入正轨。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是当前税收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不能有丝毫懈怠。特别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调整之初,更要加强管理,严防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因此试点单位必须调集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申报、审核、稽查等设定管理环节,同时由税政科(或税管科)牵头负责本局此项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各单位主管生产企业的实际户数和业务量大小予以确定,原则上100户以内的,至少设专职业务人员2人(不包括主管的科[所]长、下同),业务量大的,应设3人以上专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100-200户的至少设3人以上的具体业务人员;200-300户的,至少设4人以上具体业务人员;300户以上的至少设5人以上的具体业务人员。几所管户数规模较大,每月反映出的业务总量较大的,应在以上人员设置原则上,适当增加人员。 五、[条款废止]关于业务培训工作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负责系统内、外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与电子化管理培训工作。试点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培训的基础上,自行组织与安排专题性的巩固与扩大范围的内、外部培训工作。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对有关培训工作给予协助。 六、免、抵、退税工作衔接 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按照新的管理机制运行后,相关主管国税机关遇到有关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问题,可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部门联系解决。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综合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本单位内、外部有关科室和部门的联系与协调,促进有关问题的解决,推动各项工作有序运行。 七、有关要求 (一)各级征、退税机关要切实提高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落实有关管理措施。与此同时,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市收入计划的完成,为此,各级征、退税机关要将该项工作与免、抵税调库和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紧密衔接起来,努力完成好各项工作。 (二)认真对待,周密安排,做好试点单位运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新机制的各项衔接工作。在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转换过程中,征、退税机关务必加强联系和沟通,周密部署,避免由于机制转换出现漏洞,影响免、抵、退税各项工作的运行。 (三)要用足用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各级征、退税机关要将促进出口企业及时申报与及时审核、加快退税进度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避免由于审批不及时给企业造成资金紧张压力。 (四)全市征、退税机关一定要严肃纪律,加强对出口退(免)税岗位人员的管理。要明确责任;并与整顿机关工作作风结合起来,严肃纪律,凡发现不适宜在退税岗位工作的人员要立即撤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7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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