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补充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7]10号 1997-04-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经委为组长,市有关部门组成,并邀请市人大法工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负责企业兼并及进入破产程序前。终结后和职工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协调小组成员名单由市经委另行下发)。 二、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于每年11月底以前报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核销呆、坏帐准备金的预分配规模,经平衡并商主要债权银行意见后,制订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三、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积极做好破产预案的制订工作。已被列入拟破产的企业,其主管部门要准备有关材料并连同破产预案一并报市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进入破产程序。 四、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困难企业下岗待工及分流人员的基本生活费。要加强对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待工人员进行再就业培训,努力帮助破产企业职工和下岗待工人员逐步重新就业,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需要,维护首都的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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