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7]59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26
摘要:在市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后,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为了全市统一口径,便于实际操作,经研究,现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7]595号                   1997-12-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在市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发布后,各区、县局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和征管方面的问题,为了全市统一口径,便于实际操作,经研究,现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受雇并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人事关系而取得的所得。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未和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按照税法规定列举的二十八项及其它劳务取得的报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据是所从事的技艺或应完成的劳务项目,则无论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项性支付)均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

  二、对于劳务报酬项目每次的界定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汇算问题

  对于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人,如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提供各种合法凭证的,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可到代扣代缴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进行汇算清缴,具体手续如下:

  1、纳税人必须如实申报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情况,并按税务部门规定自行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纳税人需要携带聘用单位支付劳务报酬的证明、劳务(合同)协议书、税务机关的完税凭证、纳税人的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完整提供上述有关资料,税务关审查确认后,纳税人方可按照京地税计[1996]514号文有关规定填写“退税申请表”,经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法规定办理退补税。

  四、京地税个[1996]175号关于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十二条第(一)项“一次取得收入为4000元(含)以下的负担率为5%”的规定予以废止,一律按“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2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